大律师网 2019-10-12
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之后,如果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是可以减轻处罚的,但是认定自首是有一定标准的。那么,自首的种类有哪些?自首的处罚是如何的?自首的量刑如何认定?
蒋亚平律师,北京朝阳区刑事专业律师,该律师擅长办理刑事类型的案件,在从业多年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及人脉,非常熟悉刑事法律及公检法机关内部的办案流程,办理了较多不逮捕、不起诉、刑事和解、取保候审、无罪释放、缓刑、减刑改判等刑案,擅于用律师和检察官的不同视角对案件进行“双重审查”,并提出有分量的、易于打动检察官、法官的辩护观点,能最大限度为处于弱势环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对于自首情节,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6)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犯罪较轻(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5、被告人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在决定对被告人的具体处罚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6、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处罚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蒋亚平律师,北京朝阳区刑事专业律师,//www.maxlaw.cn 以“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为办案理念,执业十多年来,蒋亚平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辩护经验。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既得利益与可得利益,保护当事人的辩护权得到有力的行使,确保当事人能够在公正公开的审判下获得罪轻、无罪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