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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民事信托纠纷中大有作为

大律师网     2021-04-10

导读:律师在民事信托纠纷中大有作为 北京专门处理民事信托、票据追索权、票据保证律师(13910710282)认为,民事信

律师在民事信托纠纷中大有作为 

北京专门处理民事信托、票据追索权、票据保证律师(13910710282)认为,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

民事法律范围主要包括:民法、继承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信托事项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此范围之内的为民事信托。例如涉及到个人财产的管理、抵押、变卖,遗产的继承和管理等事项的信托。即为民事信托。

由于民事信托在承办期间会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各国都要求必须在一定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承办。由于民事信托不以营利为目的,又称为“非营业信托”。

  民事信托纠纷,是指因民事信托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其实质是公民个人生活信托纠纷。民事信托主要是以个人财产为抚养、赡养、处理遗产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主要是以自然人(个人)为受托人的信托。民事信托纠纷属于传统的民事案件之一。

 (1)抚养信托纠纷,是指当事人一方以个人财产为抚养目的设立信托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2)赡养信托纠纷,是指当事人一方以个人财产为赡养目的设立信托而产生的纠纷。

遗产信托纠纷,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处理个人遗产为目的设立信托而产生的纠纷。

北京专门处理民事信托、票据追索权、票据保证律师(13910710282)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信托纠纷管辖可以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对于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信托诉讼案件管辖,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

民事信托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该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的一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督管理相关的第一审民事信托纠纷案件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的、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专门处理民事信托、票据追索权、票据保证律师(13910710282)认为在适用本案由时,应当注意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的不同。相对于营业信托(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属于非营业信托,是以个人财产为抚养、赡养、遗产继承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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