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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律师有招

大律师网     2021-04-11

导读: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律师有招北京专门处理民事信托、票据追索权、票据保证律师(13910710282)认为,汇票

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律师有招

北京专门处理民事信托、票据追索权、票据保证律师(13910710282)认为,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是指因付款人受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以后拒绝向持票人签发受到汇票的回单而引起的纠纷。

北京专门处理民事信托、票据追索权、票据保证律师(13910710282)认为,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的管辖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纠纷,由票据支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抓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审判实践中票据纠纷竹辖争议大多产生于对“票据支付地”的不同理解,该《现定》第6条第2款对“票据支付地”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解释:“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北京专门处理民事信托、票据追索权、票据保证律师(13910710282)认为,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第七条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法》第四十一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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