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1-04-17
律师支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如何转让
北京专门处理股权转让、公司盈余分配、股东资格确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在我国现行公司法律体制下,公司依照信用基础不同可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典型的人合性特征,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权时,如无特殊约定,则应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即视为完成了股权交割。然而,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典型的资合性特征,如何实现其股份转让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
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可大体届分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上市公司(含主板、创业板和中小板)的股份转让,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规范明确,本文不做赘述。所谓非上市公众公司,依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公开转让。”依照《办法》规定,“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主要负责在新三板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那么,未在任何板块上市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通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办理股份转让呢?
北京专门处理股权转让、公司盈余分配、股东资格确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单纯就法律体系来讲,应该说对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规定也较为明确。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除发起人股东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的信息不属于工商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事项。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但截止目前,国务院并未对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交易场所作出特别规定。同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据此,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应根据股票类型的不同,分别履行相应的股票转让手续,即应视为实施了符合《公司法》形式要求的股份转让行为。
北京专门处理股权转让、公司盈余分配、股东资格确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但实践中,因不存在与上市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交易相类似的主管部门,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纠纷仍发生频繁。因此,中国证监会在《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证券市场字【2001】5号)中提出:“未上市公司股份托管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清理规范工作应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随后,各地方为规范普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交易行为,陆续出台了指导本地方操作的规定。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登记管理的通知》(京国资发【2007】3号)指导精神,“鼓励其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到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手续。”《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简化工商登记程序优化准入服务的意见》(京工商发【2013】85号)第五条规定,“进入场外交易市场的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登记托管的,不再要求向工商部门申办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做好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工商发【2014】17号)明确了“登记机关不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备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入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股权托管登记。”由此,北京市无论国有还是非国有的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无法在工商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其他地方如上海、重庆等地也都有类似的规定。那么,如果未能在指定场所实施股份转让,其转让行为是否生效呢?
北京专门处理股权转让、公司盈余分配、股东资格确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除国企应参照国资主管机关规定执行外,其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实施的合意股份转让行为仍为有效法律行为。但不容忽视,对于受让方而言,单纯的合意成交,其现实交易风险确实不容忽视。因此,实践中,本所律师建议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执行如下四步走策略,以最大限度控制交易风险:
第一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由目标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具体权限归属由目标公司章程规定)审议通过;
第二步:交割股份证书,即:记名股票或无记名股票,并由目标公司更新股东名册;
第三步:办理入场交割手续,即:在目标公司所属地的产权托管机构办理交割;
第四步:涉及发起人股东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在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时,走好以上四步,定可最大限度降低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