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1-04-19
信用证到期后未付款银行诉信用证开证纠纷律师参与作用显著
北京专门处理信用证融资、信用证转让、独立保函转让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诉上海兰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诚兴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赛世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茂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J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交行杨浦支行诉称:银行与兰生公司签订了一份《开立信用证额度合同》,约定给予最高不超过4,560万元的信用证授信额度。诚兴公司、赛世公司、茂容公司和李J分别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他们为上述合同项下的债务在最高额4,560万元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根据兰生公司的申请,向银行的上级分行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交行市分行开立了金额为美金840,840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分行对外承兑了信用证项下的票据。兰生公司未在其帐户中存入信用证金额,银行对外垫款美金840,840元。兰生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提供信用证开证金额的20%作为保证金,银行对该帐户中保证金美金168,168元予以抵扣。银行经催讨未果,要求判令兰生公司支付美金672,672元及自对外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美金672,672元为本金,利率按年利率5.8003%计算),诚兴公司、赛世公司、茂容公司和李J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诚兴公司和赛世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兰生公司交付的保证金亦应计算利息,该利息应在银行的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保证金计息方式为按单位活期有效利率计息;自银行垫款之日起,兰生公司应立即向银行偿还垫款并按一年期LIBOR+80BP后上浮50%支付利息、复利;兰生公司有应付的货款、垫款、利息、复利、手续费或其他费用时,授权银行扣划兰生公司在交通银行开立的任一帐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兰生公司保证金美金168,168元的利息为美金1,009.95元。银行交行杨浦支行同意保证金利息予以扣除。银行与兰生公司签订的《开立信用证额度合同》及银行与诚兴公司、赛世公司、茂容公司、李J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兰生公司未按约在信用证到期日向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致使银行对外垫付了美金840,840元,已构成违约。银行根据合同约定扣收保证金美金168,168元及利息美金1,009.95元后,向兰生公司主张实际对外垫付款美金671,662.05元及逾期利息,予以支持。诚兴公司、赛世公司、茂容公司和李J应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兰生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兰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