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1-04-21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律师发挥专业优势
北京专门处理离婚、继承、抚养著名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被继承人的债务,由继承人用遗产清偿,对此产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被继承人死亡,生前所欠债务应如何清偿?北京专门处理离婚、继承、抚养著名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碰到欠钱的人死亡,债权人应如何追偿、向谁追偿?应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北京专门处理离婚、继承、抚养著名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所欠的债务应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二者的主张不一样结果不一样,如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继承人应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
北京专门处理离婚、继承、抚养著名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先确定遗产 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这个“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 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反之,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虽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 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
北京专门处理离婚、继承、抚养著名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几种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分担问题;1、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多得者多还,少得者少还。当然这种清偿仍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继承人最多清偿数额不超过他的继承所得。2、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北京专门处理离婚、继承、抚养著名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诉讼时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北京专门处理离婚、继承、抚养著名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概括继承原则,一种是限定继承原则。前者是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应继承财产义务,即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而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限定继承原则,既保护了继承人的利益,也维护了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则是采限定继承原则。限定继承原则包括三层含义:1、继承人清偿债务的限度。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以其分配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出的部分,不承担清偿责任;2、继承人超过遗产实际价值自愿清偿的许可。即继承人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资源偿还,则不受该限定继承原则的限制。但如果继承人清偿后,以自己不知道只应承担有限义务为由而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3、放弃继承可以免除清偿债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则无须承担缴纳税款和偿还遗产债务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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