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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律师发挥引领作用

大律师网     2021-04-21

导读: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律师发挥引领作用北京专门处理离婚、继承、抚养著名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人口老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律师发挥引领作用

北京专门处理离婚、继承、抚养著名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人口老龄化意味着,随着老人越来越多,社会面临的问题也在慢慢增加。老人的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不高,其大部分支出大多数是给自己看病和帮助自己的子女,当老人离开这个世界,其财产该如何解决?老人生前没有遗嘱,去世后财产又该怎么分配?老人离世前留下遗嘱的是否都具有法律效力。老人离世,财产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到财产分配后结束。其财产分配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老人生前并未留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的形式继承已逝老人的财产,一种是老人生前拟定了遗嘱,其子女后代根据遗嘱来继承老人财产;一种是附义务的遗赠。

图片关于法定继承,是因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继承篇的规定进行分配的一种形式,法定继承中男女平等,分为两个顺位依次进行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从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当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每一顺位的继承人是平均分配。而上述中的子女、以及父母不仅仅只包括血缘上的子女或父母,也包括在法律上具有子女、父母关系的养子女,养父母。民法典的颁布,是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关于遗嘱继承,是继承人通过被继承人生前真实的意思表达运用录音、公正、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六种方法表达的内容来完成继承的,遗嘱继承相比较法定继承来说,更加符合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表示。换一种说法“被继承人通过自立遗嘱的方式指定他人来继承自己的财产”。而附义务的遗赠,是被继承人在生前与他人签订协议,对方完成被继承人交代的事情,从而才可以获得协议中表明给他的那部分财产,如果没有完成,那么对不起,你无法作为继承人去继承属于你的那一部分财产。

   北京专门处理离婚、继承、抚养著名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在进行遗嘱继承的程序中,往往会出现多份遗嘱的情形,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形时,首先要看遗嘱的全部内容,如果内容没有冲突,这种情形对继承并不影响,如果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民法典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赠纠纷常常发生在遗赠人设立遗嘱或者其法定继承人在实施其继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遗赠人将财产用遗嘱的方式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时最重要的要看遗赠协议的有效性。如果遗赠协议是在自愿、意思明确、清醒、无胁迫的状态下,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并且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件规定,应当认定遗赠协议的有效性,并尊重遗赠人的意思自治和自由。另外,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财产义务(如债务)。受遗赠权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受遗赠权便自然消失。当受遗赠人不愿接受遗赠,他也不能将该遗赠财产转给他人。但是,当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清偿遗赠人的债务应优先于执行遗赠。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作为一项遗产处分,必须符合该规定。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赠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赠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可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2、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3、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4、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集体组织。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可以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北京专门处理离婚、继承、抚养著名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首先要了解,何时才是继承开始时?《民法典》继承编第1121条第1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如今继承纠纷案件大量出现,因为新老更替、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无法避免,自然人生前的财产分配一直是反复引起争议的问题,所以引起诉讼再正常不过。可诉讼程序的完结不是一蹴而就的,往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能确权。这时有的小伙伴就要问,从继承开始时已经过去了半年或一年甚至更久,最终确定了继承份额,那之前的权利怎么算,还能主张吗?结合物权编第230条规定,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物权的节点仍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也就是说,一旦继承纠纷尘埃落定,继承人对自被继承人死亡起关于其继承遗产的相关权利均可以主张(如根据物权编司法解释第8条要求保护物权);不仅如此,被继承人的遗产也无须进行交付或登记,其物权随着被继承人死亡而自然变动。举个例子,老王百年之后,其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在辞世那刻起便转移给其唯一继承人小王,而无须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为条件。然后我们来思考,为何删除受遗赠的物权变动规定?《民法典》继承编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从这里看,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在其接受遗赠之前,遗赠是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类似于狭义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前民事法律行为的状态(参照《民法典》总则编第171条)。所以,遗赠并非如继承一般自继承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遗赠倾向于债的属性北京专门处理离婚、继承、抚养著名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债权,其不属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的任何一种),而不带有身份权的色彩。既然遗赠仅具有债的属性,则受遗赠人就不能直接取得遗赠物所有权,而应参照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时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规定。接着我们来看本期案例。遗赠抚养协议纠纷管辖法院在:遗赠抚养协议案件,一般都是在户口所在地或者签订协议的就近法院,涉及房屋等财产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北京专门处理离婚、继承、抚养著名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实务中,不乏有继承人一开始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权,在遗产处理后又否认,转而要求继承遗产的情况。此时,如无相关证据证明继承人曾以口头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各继承人可能将面临“要重新分配遗产,但遗产已被使用、处置”的尴尬处境,进一步引发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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