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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刑事辩护律师作用巨大

大律师网     2021-04-22

导读:抢劫罪刑事辩护律师作用巨大北京专门处理抢夺、诈骗、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罪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蒋亚平(1391071

抢劫罪刑事辩护律师作用巨大

北京专门处理抢夺、诈骗、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罪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蒋亚平(13910710282)认为,一个人犯罪会对社会、对家庭、对自己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因此抢劫罪刑事辩护律师作用巨大。

北京专门处理抢夺、诈骗、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罪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蒋亚平(13910710282)认为,刑事案件律师在刑事案件不同阶段起到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在侦查阶段,律师首要任务就是从外围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具体的侦查机关,以及与案件的相关情况。律师在了解基本内容之后开始研究该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地量刑指导意见。律师跟进案件进度前往侦查机关沟通案件情况,了解办案人员的办案方向和期限。另外若客观事实存在,律师可以在依法经过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或申请调查取证,调取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北京专门处理抢夺、诈骗、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罪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蒋亚平(13910710282)认为,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准备好委托手续和相关公函,前往检察院了解、复印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案件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公诉的主办检察官及助理和联系方式,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具体时间,了解犯罪嫌疑人案件是否退回补充侦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可以预约申请阅卷,若可以申请阅卷则依法申请,等待检察官通知后前往检察院案管科阅卷。阅完卷宗后,律师开始对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和文书材料都有所了解,深入细致研究,制定辩护策略。通过查阅分析了全卷后结合自身平时办案经验,草拟书面的法律意见,送达检察官,随后与检察官保持案件进程沟通。根据具体情况适时申请取保候审。

北京专门处理抢夺、诈骗、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罪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蒋亚平(13910710282)认为,审判阶段开庭前,通过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律师可以制定明确的诉讼方向,到底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那么选定无罪辩护,律师将会根据案件整体情况分析证人口供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结合其他各类案件、各类特色的证据类型,来判断证据之间诸多的矛盾之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那么如果选定罪轻辩护,律师将会根据侦查机关的证据漏洞寻找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供述、辩解,寻找在量刑上享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量刑点。开庭时,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一方面,律师是职业法律服务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熟悉辩护业务。另一方面,法律赋予了律师较其他辩护人更多的权利,这就使律师更方便地行使辩护权,能更好的完成辩护任务。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权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心理状态;本罪主观上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罪侵害的客体为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北京专门处理抢夺、诈骗、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罪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蒋亚平(13910710282)认为,本罪的暴力是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法实施有形力,即俗称采取能看得见的实施击打或者强制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杀伤、捆绑等等。本罪的胁迫一般是指当场以马上对受害者使用暴力进行威胁,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最典型的如利用药物等方法直接使受害人处于昏迷状态,当常将其财物劫走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必须是当场实施的才能构成抢劫罪。对当场的判断不要过于狭隘,整体上如果行为是不间断的和连续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应当属于当场的范畴。

北京专门处理抢夺、诈骗、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罪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蒋亚平(13910710282)认为,由于抢劫罪是一种侵犯财产型犯罪,《刑法》没有对其他情节或者数额进行限制,故情节轻微的抢劫行为也成立抢劫罪。但是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故对于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北京专门处理抢夺、诈骗、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罪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蒋亚平(13910710282)认为,虽然这两种罪侵害的共同客体为公私财产权,都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的心态。但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故这两者区别的关键,作用前者采取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而后者则不使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方法,当着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面,公开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北京专门处理抢夺、诈骗、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罪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蒋亚平(13910710282)认为,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执业领域:蒋亚平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致力于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抗诉案件,纠正冤假错案。对高级法院的一审、二审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死刑复核程序件进行有效的专业辩护与代理。现供职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国贸CBD商圈 ,是一家集传统与新型管理模式于一体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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