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1-04-26
挪用公款罪刑事辩护作用显著
北京专门处理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著名刑事辩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是社会舆论重点关注的罪名,但是在高压反腐反贪的形势下,难免出现定性错误、错捕错诉的情况。因此,如何对挪用公款罪的指控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需要哪些证据?或是要走哪些司法程序?需要看是否有挪用公款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北京专门处理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著名刑事辩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如何对被控挪用公款罪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一是主观方面的问题,即谋利目的或非法活动目的;二是客观方面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使用”、“超三个月未还”情况;三是主体上对“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其次,在案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亦是对于本罪的指控进行无罪辩护的核心点。
北京专门处理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著名刑事辩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一)所涉款项并没有被个人占有和使用,(二)所涉款项不是公款。二、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一)履行职务行为的,(二)不存在挪用行为的,(三)挪用公款未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且未超过三个月,(四)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三、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一)行为人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四、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一)没有谋利目的
(二)不具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主观故意,(三)集体意思决定的,非个人意思决定,(四)不具备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意思联络,五、数额未达追诉标准。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不能证明被告人使用了公款,(二)不能证明被告人所属单位性质,(三)不能证明被告人完全非正当职务行为或服从领导指示。六、情节较轻,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七、为了顺利完成企业改制而实施的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行为,行为人无主观恶意或者主观恶意不明显,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个人犯罪会对社会、对家庭、对自己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刑事案件中嫌疑人一旦被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刑事拘留,有一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积极寻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帮助,而是热衷于找熟人托关系,希望用钱可以把人“捞”出来。大多都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寻找律师帮助,因为许多人都认为律师的战场是在庭审现场,舌战群儒,将犯罪嫌疑人从法官的手中救出。但这往往会错过处理案件的最佳时间。必须要清楚逮捕前37天内辩护律师的工作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影响当事人的命运,必须要清楚如何利用好拯救亲友的黄金37天!
蒋亚平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并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从业背景及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实践。深谙公、检、法、司机关办案流程及政府办事规则,并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投身行业后,以法律人士的多重观察视角和立体化的思维方式剖析个案。
蒋亚平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致力于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抗诉案件,纠正冤假错案。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专业辩护与代理。现供职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国贸CBD商圈 ,是一家集传统与新型管理模式于一体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