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1-07-26
纠正冤假错案需要制度保障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蒋亚平(13910710282)认为,我们每一位法官都要通过公正的司法审判与裁决,使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从而使正义之光普照大地,沁入每个公民的心田。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和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些年,一些司法个案因其强烈的价值冲突迅速点燃了舆论之火,最终殃及司法权威。备受公众瞩目的“劝阻吸烟猝死案”以及山东“辱母案”就是如此。虽然两起案件最终都得以改判,也赢得了公众的广泛称赞,但留下的思考空间仍然很大。有人说,两起案件改判充分说明了审级职能的良好运作,正义必须有程序作为保障才得以实现。这样的说法在法律人的认知中当然没有问题。但可惜,社会生活逻辑并不是法律逻辑。或许在公众的眼里,此时的二审改判充其量也只是被公众批判后的“亡羊补牢”,刻上了舆论压力使然的印象。要想彻底扭转这一现象并逐步赢得公众的信任,时间的量度是必需的,但除了时间,我们还必须时时追问自己:作为法官如何让公众在个案中体会到正义,让判决呈现情理法的交融统一;我们有何种制度设计,保证在一些复杂而尖锐的领域,让司法的判断更加符合公众的一般期待?
法官必须理解司法裁判在当代的特殊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加强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强化社会责任义务、规则意识作为一项重要的目标提出,突显其立足当下的重大意义。从当前来看,虽然国家建设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但社会主体的规则意识缺失实质上成为制约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笔者认为,这种界限意识的模糊大致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体之间权利冲突不断加剧,反映的是个体与个体界限意识的模糊。第二,个体公德观念的缺乏,反映了个体与社会界限意识的模糊。第三,部分人员对国家与个体公私界限意识的模糊。司法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驾护航者,其在当代的一个重要角色就是通过法律适用确立规则,树立公民的边界意识。权利与自由本身并非一己之私,而是同时具有积极和消极的双重性,由此也使得权利与自由具有了社会属性,此时的界限之争就容易引发社会利益之争,外加多元化社会价值泛滥特点,使得司法机关在界限的确立上容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甚至强烈的批判。
但是不论如何,充分认识司法裁判在当代、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这一特殊使命,我们才能在宏观和微观双向层面上把握好裁判的价值选择和方向。只有意识到界限问题的敏感和价值冲突,才能在司法裁决中时刻提示自己如何矫正自己的个体认知而使裁判契合普遍的价值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