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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撤销、无效和不成立有什么区别

大律师网     2022-06-24

导读:股东会决议撤销、无效和不成立有什么区别北京专门处理公司权利争夺战的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执业期间

股东会决议撤销、无效和不成立有什么区别

北京专门处理公司权利争夺战的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执业期间处理了大量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近年来公司纠纷急剧上升,法院审理的公司纠纷案件数量、范围、种类及复杂程度不断扩张和增长。公司纠纷案件难点在于公安不立案,地方保护和干预,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的复杂性和残酷性,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

在实务中,因公司控制权争夺引发的纠纷非常常见,如股东的争夺,表决权的争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争夺,公司高管人员任免权的争夺,公司公章、证照、财务账册、办公场所的争夺,公司其他财产的争夺。公司控制权争夺存在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高管人员之间、混合身份者之间的争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原因;利益冲突、自身管理、立法执法层面冲突。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目标控制公司的办公场所、公司印鉴、财务资料、银行账户、控制公司高管的任免权、实际控制高管人员、控制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权、获得公司的知情权。

无论在西方的股份制公司还是中国的公司、企业,内部的权力斗争是一个普遍现象。公司权力斗争的结局常常是高能力的人被低能力的人所击败,好多企业被内部的权力斗争拖垮。那些能力低而权力斗争技能高的人最热衷于权力斗争。因此,专业的公司律师在公司权利争夺战中作用巨大。

公司控制权是每个企业家都应当关心的问题,企业家对公司的掌控程度,既关乎企业家的成败荣辱,也可能影响到公司的生死存亡,江山易打不易守,公司的管控治理要比创立公司更加困难。

不论过往,还是未来,律师面对的,表面看是一个个现实的案件,实际是一项项抽象的权利。没有任何一种职业能够如此近距离审视权利、维护权利、争夺权利。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象为城垣而战斗一样。”“人的幸福在于为正义而斗争。法律和正义都与权利密切相关,为了争取权利,就需要斗争。一个审判,就是一场严酷的战斗和考验。面对复杂残酷的公司权利争夺战,律师通常运用自力救济、非诉和谈、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行政协调、刑事举报、媒体曝光、多种手段解决和化解。

众所周知,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而且还是最高权利机构,所以股东会的决议也是非常有分量的,决定的都是公司生死存亡的大问题,且决议一旦通过,对公司的股东和其他权利机关都具有约束力。那如果股东会决议侵害到了个别股东的权益怎么办?按照法律规定,受害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或申请股东会决议无效、决议不成立。这三者又有什么区别呢?实践中有哪些坑要避开?本文着重讲解这个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股东维权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撤销和不成立,三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这几方面:

1、形成原因不同

股东会决议无效,是指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伪造股东签名;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将公司财产私分给股东;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等。

股东会决议是否撤销,主要从这两点判断,一是召集和表决的程序是否存在瑕疵,二是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存不存在瑕疵;股东会决议有没有达到法定最低表决权数等。

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主要从形式上判断,即有没有真正召开股东会、有没有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参会股东人数有没有达到可以形成决议的人数或表决数。

2、原告资格不同

《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法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也就是说,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都可以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或不成立之诉,能不能成为原告主要看是否是决议内容的利害关系人;但只有公司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

3、诉讼时效

根据《公司法》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原告必须是公司股东,且有除斥期间,必须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起诉,否则会因超过时效而无法诉讼。法律并未规定起诉申请股东会决议无效或不成立的诉讼时效,但出于稳妥考虑,当事人还是应该尽早采取相应的法律动作。

4、判决效力

《公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就是说,法院对股东会决议作出的撤销或无效判决,只是对公司及其内部人员发生法律效力,对外具有的是相对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在法院判决之前,公司依据股东会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决议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影响,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对方不是善意相对人,如相对方与某个股东串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明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不合法,程序存在瑕疵依然与公司进行交易,那就不是善意相对人,基于股东会决议与公司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就会受到影响。

在股东会决议被法院判决不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会受到影响,目前法律还未有明确规定。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5、召集及表决程序轻微瑕疵,法院不支持撤销决议

《公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字面上理解,并结合最高院司法判例,这里所说的轻微瑕疵应满足三个条件:

1、仅仅是程序上的轻微瑕疵,不是实质上的瑕疵;

2、不会导致各股东无法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以及获取对此所需的信息;就是说,这种轻微瑕疵不会影响到股东权利的行使,如股东的知情权、参加会议的权利,表决权的行使,都不应该受到这种轻微瑕疵的影响;

3、这种轻微瑕疵,不能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就是说,不管有没有程序上的这种瑕疵,结果都是一样的。

比如,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必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但某次因为特殊情况,公司没有按规定提前15天告知,而是提前7天告知了某股东,这个股东参加会议并行使了表决权,会议召集程序的瑕疵也没有对股东会的表决产生一个实质性的影响。这种情况就属于轻微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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