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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不履行股东会决议引发纠纷怎么办

大律师网     2022-06-25

导读:董事长不履行股东会决议引发纠纷怎么办北京专门处理公司权利争夺战的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执业期间处

董事长不履行股东会决议引发纠纷怎么办

北京专门处理公司权利争夺战的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执业期间处理了大量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近年来公司纠纷急剧上升,法院审理的公司纠纷案件数量、范围、种类及复杂程度不断扩张和增长。公司纠纷案件难点在于公安不立案,地方保护和干预,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的复杂性和残酷性,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

无论在西方的股份制公司还是中国的公司、企业,内部的权力斗争是一个普遍现象。公司权力斗争的结局常常是高能力的人被低能力的人所击败,好多企业被内部的权力斗争拖垮。那些能力低而权力斗争技能高的人最热衷于权力斗争。因此,专业的公司律师在公司权利争夺战中作用巨大。

公司控制权是每个企业家都应当关心的问题,企业家对公司的掌控程度,既关乎企业家的成败荣辱,也可能影响到公司的生死存亡,江山易打不易守,公司的管控治理要比创立公司更加困难。在实务中,因公司控制权争夺引发的纠纷非常常见,如股东的争夺,表决权的争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争夺,公司高管人员任免权的争夺,公司公章、证照、财务账册、办公场所的争夺,公司其他财产的争夺。公司控制权争夺存在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高管人员之间、混合身份者之间的争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原因;利益冲突、自身管理、立法执法层面冲突。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目标控制公司的办公场所、公司印鉴、财务资料、银行账户、控制公司高管的任免权、实际控制高管人员、控制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权、获得公司的知情权。

不论过往,还是未来,律师面对的,表面看是一个个现实的案件,实际是一项项抽象的权利。没有任何一种职业能够如此近距离审视权利、维护权利、争夺权利。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象为城垣而战斗一样。”“人的幸福在于为正义而斗争。法律和正义都与权利密切相关,为了争取权利,就需要斗争。一个审判,就是一场严酷的战斗和考验。面对复杂残酷的公司权利争夺战,律师通常运用自力救济、非诉和谈、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行政协调、刑事举报、媒体曝光、多种手段解决和化解。

董事长不履行股东会决议引发纠纷 案情简介: 20031月,李某等人发起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洗涤用品批发零售。股东为李某、王某等七人,其中李某所持股份占30%,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王某等七人共占70%200510月,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由王某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保管财务章和现金支票。决议内容经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通过。但董事长李某拒不执行股东会决议内容,把持财务章、现金支票、公章、财务帐,使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受到极大影响,严重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于是,王某等五人作为原告,将董事长李某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作出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董事长和董事会都应服从并执行。被告李某作为董事长不履行股东会决议,不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法院应判决董事长李某履行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财务章、现金支票等交付决议确定的股东管理并负责。

现代公司通常因股东人数多,股东的意志很难统一,而且各股东只负较轻的间接有限责任,因此对于股东大会的决议,各国公司法一股采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即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即有效。但表决比例因事项的轻重程度的不同而不同。根据决议方法和不同,公司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殊决议。普通决议通常半数通过即可。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决议没有强行规定,授权公司章程自行规定。特别决议指以绝对多数通过的决议。对"绝对多数"的具体要求,各国公司法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要求四分之三,我国公司法要求三分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的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20条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股东会的有关清算决议经过股权达74%的股东同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法律效力。

董事长在有的国家被称为董事会()主席,对其法律地位的认定,各国规定不一,法国规定董事长具有特殊重要的法律地位,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并对外代表公司,德国规定董事长仅为董事会会议之召集人及主持人。我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有董事会的公司,须设立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公司的代表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9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现被告作为董事长、总经理不履行股东会决议,就没有尽到忠实履行职务的法定义务,法院理应要求其履行股东会生效决议。

蒋亚平律师供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公司纠纷法律事务,致力纠正冤假错案。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专业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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