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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情形包括哪几种

大律师网     2022-06-26

导读:北京专门处理公司纠纷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执业期间处理了大量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近年来公司纠


北京专门处理公司纠纷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执业期间处理了大量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近年来公司纠纷急剧上升,法院审理的公司纠纷案件数量、范围、种类及复杂程度不断扩张和增长。公司纠纷案件难点在于公安不立案,地方保护和干预,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的复杂性和残酷性,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

无论在西方的股份制公司还是中国的公司、企业,内部的权力斗争是一个普遍现象。公司权力斗争的结局常常是高能力的人被低能力的人所击败,好多企业被内部的权力斗争拖垮。那些能力低而权力斗争技能高的人最热衷于权力斗争。因此,专业的公司律师在公司权利争夺战中作用巨大。

公司控制权是每个企业家都应当关心的问题,企业家对公司的掌控程度,既关乎企业家的成败荣辱,也可能影响到公司的生死存亡,江山易打不易守,公司的管控治理要比创立公司更加困难。在实务中,因公司控制权争夺引发的纠纷非常常见,如股东的争夺,表决权的争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争夺,公司高管人员任免权的争夺,公司公章、证照、财务账册、办公场所的争夺,公司其他财产的争夺。公司控制权争夺存在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高管人员之间、混合身份者之间的争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原因;利益冲突、自身管理、立法执法层面冲突。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目标控制公司的办公场所、公司印鉴、财务资料、银行账户、控制公司高管的任免权、实际控制高管人员、控制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权、获得公司的知情权。

不论过往,还是未来,律师面对的,表面看是一个个现实的案件,实际是一项项抽象的权利。没有任何一种职业能够如此近距离审视权利、维护权利、争夺权利。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象为城垣而战斗一样。”“人的幸福在于为正义而斗争。法律和正义都与权利密切相关,为了争取权利,就需要斗争。一个审判,就是一场严酷的战斗和考验。面对复杂残酷的公司权利争夺战,律师通常运用自力救济、非诉和谈、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行政协调、刑事举报、媒体曝光、多种手段解决和化解。

股东大会无权处置股权的决议无效。股东大会就本次股权转让作出决议,持有所转让股权的股东未出席股东大会,亦未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股东大会涉及的部分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未经股东认可。内容不代表其真实意图,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一、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情形包括哪几种

虽然确认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个难题,但从新《公司法》颁布后最高院公报案例及各地方法院的部分判决来看,目前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据此作出罚款决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最高院网站所载南京安盛财务顾问公司诉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中,安盛公司因股东祝鹃在其任职期间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召开股东会并依据章程的规定作出对祝鹃处以50000元罚款的股东会决议。

法院判决书认为: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系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但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时,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属法定依据不足,相应决议无效。

)越权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解散时,按所持股份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后公司决定对外转让,于是召开股东会就公司净资产转让及其它事项进行表决。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拍卖公司净资产所得除支付处理资产期间费用和退还股本金外,全体股东均额作为安置费处理。

二、股东会决议的成立有哪些

《公司法》虽规定了股东会无效、撤销的情形,但对股东会决议成立的要件、不成立的情节却并未作出相应规定。而在具体适用第22条时,应首先确认股东决议是否成立才能对其效力、撤销问题进行分析,否则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

鉴于股东会决议的目的是将股东的意思合意转化为公司的意思,股东会决议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即股东会具备决议能力或资格;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除外);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本多数决。

三、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认定

将其进一步确认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必须导致股东会决议无效。

对《公司法》的条款用语含糊,对如何划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一直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因很难把握也容易形成争议。很多情况下此类案件的审理都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

股东大会无效决议实际上违反了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虽然比较抽象,但是你列举了几种会议决议无效的情况,包括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和范围等,包括一系列股东大会决议超出他们的权力,也是无效的。

蒋亚平律师供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公司纠纷法律事务,致力纠正冤假错案。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专业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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