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2-07-04
民事信托纠纷如何打
北京专门处理票据、信托、纠纷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执业期间处理了大量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近年来不法人员将未背书的票据进行恶意背书并私自转让,勾结外部人员私自出借票据,假票调包真票,银行违规操作,市场歪曲使用,违法行使诉权出现大量票据纠纷案件,当事方损失惨重。
信托纠纷法律关系复杂,一旦发生风险,极易引发群体事件,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时有发生。
不论过往,还是未来,律师面对的,表面看是一个个现实的案件,实际是一项项抽象的权利。没有任何一种职业能够如此近距离审视权利、维护权利、争夺权利。“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象为城垣而战斗一样。”“人的幸福在于为正义而斗争。”法律和正义都与权利密切相关,为了争取权利,就需要斗争。“一个审判,就是一场严酷的战斗和考验。面对复杂票据、信托纠纷,律师通常运用自力救济、非诉和谈、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行政协调、刑事举报、媒体曝光、多种手段解决和化解。
蒋亚平律师供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专门处理票据、信托、纠纷,致力纠正冤假错案。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经济犯罪案件、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专业辩护与代理。
民事信托纠纷,是指因民事信托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其实质是公民个人生活信托纠纷。民事信托主要是以个人财产为抚养、赡养、处理遗产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主要是以自然人(个人)为受托人的信托。民事信托纠纷属于传统的民事案件之一。
一、概念
民事信托纠纷,是指因民事信托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其实质是公民个人生活信托纠纷。民事信托主要是以个人财产为抚养、赡养、处理遗产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主要是以自然人(个人)为受托人的信托。民事信托纠纷属于传统的民事案件之一。
二、类型
(1)抚养信托纠纷,是指当事人一方以个人财产为抚养目的设立信托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2)赡养信托纠纷,是指当事人一方以个人财产为赡养目的设立信托而产生的纠纷。
(3)遗产信托纠纷,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处理个人遗产为目的设立信托而产生的纠纷。
三、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信托纠纷管辖可以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对于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信托诉讼案件管辖,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
四、 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关系
从信托相关法规看来,依据民法或是信托法而成立的信托为民事信托;而以信托为业的信托业,所为的信托是营业信托。依据信托业法第16条的立法文义来看,营业信托与民事信托范围则是相同的。
而就营业信托与民事信托不同的地方例举二者,第一、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亲密关系;第二、对信托财产的保护与隔离程度。然就第一点看来,委托人与受托人成立信托契约时,究竟是着重于亲属关系之有无?或是对于信托方面的专业性?应该由委托人自己衡量后自行决定,专业性并不是唯一的判断标准。
就第二点看来,民事信托受托人与营业信托受托人的注意义务等要求程度均相同,且信托法第11条规范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与受托人本身财产的隔离保护机制,就这一点而言,不论是民事信托或是营业信托均有适用。至于信托业法虽特别禁止信托业,以信托财产为自益行为或是为放款及借款,但相较于营业信托而言,民事信托所涉及的人数与利益范围有限,若受托人因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发生损失,其损害程度并不较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营业信托严重。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民事信托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该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的一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督管理相关的第一审民事信托纠纷案件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的、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应当注意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的不同。相对于营业信托(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属于非营业信托,是以个人财产为抚养、赡养、遗产继承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