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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大律师网     2022-07-25

导读: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北京专门处理执行异议案件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执业期间处理了大量的诉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北京专门处理执行异议案件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执业期间处理了大量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近年来执行异议案件急剧上升,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数量、范围、种类及复杂程度不断扩张和增长。执行异议案件难点在于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现象严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利用执行法律法规欠缺和内心诚信缺失等转移财产、制造虚假债务或恶意提出执行异议来拖延执行、干扰执行、规避执行现象时有发生。地方保护和干预,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法律对执行行为规定不明确,执行异议听证程序不完善等。执行异议案件在实践中仍然面临许多困惑和问题。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案外人救济的一种途径,既要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某种实体权利作出审查,又要对该实体权利能否阻却执行进行判断,具有确认当事人之间就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停止执行的双重作用。从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分析,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特殊类案件型的诉讼,不是单纯的形成之诉、给付之诉、确认之诉,而是一种复合性的新类型诉讼。

蒋亚平律师长期专注于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代理,致力于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一审、二审、执行中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专业代理。不论过往,还是未来,律师面对的,表面看是一个个现实的案件,实际是一项项抽象的权利。没有任何一种职业能够如此近距离审视权利、维护权利、争夺权利。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象为城垣而战斗一样。”“人的幸福在于为正义而斗争。法律和正义都与权利密切相关,为了争取权利,就需要斗争。一个审判,就是一场严酷的战斗和考验。面对复杂残酷的公司权利争夺战,律师通常运用自力救济、非诉和谈、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行政协调、刑事举报、媒体曝光、多种手段解决和化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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