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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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180天风险磨难,故意杀人案无罪辫护终获成功

大律师网     2024-10-11

导读:我自1997年正式律师执业以来,由于对刑事辩护的特别“钟爱”,办理了大大小小、不计其数的刑事辩护案件,有成

我自1997年正式律师执业以来,由于对刑事辩护的特别“钟爱”,办理了大大小小、不计其数的刑事辩护案件,有成功也有失败,有些案子过去了不会再想起,但有些案件却记忆犹新,一直历历在目。其中,我多年前办理一起故意杀人无罪辩护案就让我始终无法忘却,这不仅是因为成功无罪辩护的战绩,更是由于其中经历的律师执业生涯中最大的执业风险。这个案件对我的律师执业生涯来说有里程碑意义,整个案件辩护经历是这样的:(注:为了避免对当事人不必要的影响,时间、地点均隐去,人名为化名)
某年5月上旬凌晨,某小城火车站附近招待所某美容美发店一女服务员被人用腰带勒颈窒息死亡,且被害人尸体下身裸露,其床上内裤的拉链亦被拉开,警方怀疑这是一起恶性强奸、抢劫、杀人案。由于该地区近年来从未发生过这样的恶性案件,故当地警方非常重视,侦破工作迅速展开。
警方对所有可疑人员逐一展开排查,当警方通知某丝织厂工人赵某到派出所核对情况时,他满头雾水,不知所措,于是便打电话给其好友某丝织厂个体老板李某,李某主动提出和他一起去派出所看看,于是他们便去了派出所,当警方得知当晚和赵某通话最多的就是李某时,便对李某开始进行调查,因李某承认案发当晚曾到案发现场隔壁的美发店洗过头,且讲当晚喝了很多酒,自己还做过什么事记不起来了,故警方认为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便将其留置盘问。二天二夜后,李某向公安机关交待被害人系他所杀,并对整个作案过程做了非常详细的供述,至此,侦查机关确信李某便是杀害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于是,便于当年5月下旬,以涉嫌故意杀人将李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中旬,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李某被逮捕后不久,他的亲属便找到我,请我担任其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李某的亲属对我讲,李某为人正直,品行端正、乐于助人,从未做过违法乱纪的事,他怎么会做出杀人这种事,我安慰他道:“请相信法律,法律是公正的,它不会放过一个坏人,同样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接受委托后不久,该案便于当年6月下旬报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仅一周后公诉机关便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随即定于当年7月中旬开庭审理此案。从批捕到开庭仅1个月的时间,由此可以看出当地司法机关对该案的重视和此案在当地的影响。时间非常紧迫,为了迅速全面细致的掌握案情,我先后三次会见了被告人李某,并详细认真的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从中发现:虽然被告人李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中,详细供述了自己如何实施了犯罪,且整个犯罪过程叙述的非常清楚,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其中矛盾、疑点重重。因为有证据证实他当时喝了将近1斤白酒,摩托车寄存的事都忘了,当晚还在自己熟悉的地方迷了路,而整个作案过程却记得那么清楚,实难让人相信。更值得注意的是,我在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次会见他时,他却推翻了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称自己根本没记得当晚实施过杀人行为。当时的所有供述并非事实。再有从整个证据材料来看,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李某实施了杀人行为,且很多疑点无法排除。鉴于以上情况,我认真分析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的证据并不充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经慎重考虑,并征得被告人亲属的同意,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为其进行无罪辩护。

开庭当天,审判大庭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在法庭上公诉人认为,李某故意杀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出示了大量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鉴定结论。我对其出示的证据逐一进行了质证,指出了其中的矛盾及违法之处,并详细阐述了指控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观点及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李某到过案发现场,因为除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中供述自己到过案发现场外,其他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从现场勘验笔录及鉴定结论看,现场没有被告的脚印、指纹、血迹、精液等任何痕迹;从证人证言看,亦没有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在现场。
(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真实性、可信性极差。这是因为:
1、被告人当晚喝了半斤装绵竹大曲酒近2瓶,还喝了2、3瓶啤酒。他因醉酒而对摩托车已寄存忘得一干二净,以致到处找摩托车;还是因醉酒而将在案发现场隔壁美发店洗发的事叙述的与证人证实的明显不符,且能在自己非常熟悉的车站迷失方向,而打电话导求救助。就是在此种状态下,他却对作案的全部过程及现场布局等记得那么清楚,甚至连被害人的穿着都记得那么清楚,实难让人相信。2、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首先他离开美发店的时间与当时给他洗头的服务员所证实的不一致,而服务员称当时看过表。其次,被告人供述是凌晨1时许作的案而隔壁服务员证实凌晨1:30分时还听到过被害人和她哥哥说话。再有,其供述当时他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并从衣柜的衣服里翻出了二千元钱拿走,但从尸检报告和现场勘查笔录看,被害人阴道内并无被告人精液,衣柜里的衣服也摆放完好,并无翻动的痕迹。最后,如果被告人记得自己杀过人,他会主动和朋友到公安机关去吗?
(三)被告人李某根本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认为作案时间是案发当日凌晨1时许,但本律师却认为这一时间认定是错误的,作案时间应在案发当日凌晨2:00左右甚至更晚。这是因为:1、案发现场隔壁美发店服务员证实案发当日凌晨1:30分还听见她哥哥和被害人说话,可见被害人在1:30分左右时还活着。2、尸检报告推断被害人死亡时间是在案发当日凌晨2点-6点,这也完全可以否定凌晨1时许作案的认定,所以说作案时间应在2点左右甚至更晚,而凌晨2点时,有其朋友赵某及通讯记录证实被告人已到赵某的住处,所以说被告人李某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四)现有证据所证实的案情并无完全的排他性,无法排除有其他人进入案发现场作案的可能。这是因为有诸多疑点无法解释:1、被害人下身裸体,阴道内有涂擦物,应当是有人和她发生过性关系,但有证据证明不是被告人所留,那么这是谁的呢?2、被害人不认识李某,李某如作案必然会和被害人发生争吵,搏斗,声音肯定很大,隔壁还未睡的两服务员肯定能听到,但两人却均证实没听到任何声音,这又是为什么?3、被告人当时酒气冲天,神智不清,站都站不稳,他能实施那么复杂的杀人行为吗?
综合以上意见,本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我发表的以上无罪辩护意见完全出乎公诉人的预料,从后面的法庭辩论可以看出,他准备明显不足,对我的意见并没有做出有力的反驳。从庭审效果看,对被告人还是比较有力的,休庭后被告人的亲属对我竖起了大拇指。通过这次开庭,使我更加坚定了无罪辩护的信心,但同时也意识到以后的辩护会更加艰难,甚至会有较大风险。
当年8月中旬,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意料中的风险也果然来临,公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再次提审被告人,提审的目的是想弄清是不是辩护律师指使他翻供,一旦被告人被迫指证是否指使他翻供,那么公诉机关肯定会依据可怕的《刑法》第306条对我采取措施,那后果将不堪设想。在此我要感谢被告人李某,他顶住了各方压力,实事求是的向公诉机关做了陈述,使我避免了一劫。同时,我也向公诉机关做了说明:被告人翻供时,看守所有干警在场陪同我会见的,我若指使被告人翻供,干警岂能允许。此事刚平息,又有人冒充本律师去要求证人作伪证,这使公诉机关对我意见更大,我只好再去说明我从未找过该证人,并进一步指出,该证人所陈述的那个人特征和我明显不一致,且所要求证明的内容对我方并不利,如不信可当面对质,不久此事也总算平息。那段时间,我可以说忧心忡忡,担心自己“蒙冤入狱”,当时,我已考虑好,如果真到那个地步,我会以绝食抗争。好在有惊无险,平安过去。
当年9月下旬,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公诉机关补充了很多证据,但仍没有能证明被告人有杀人行为的证据,我对公诉人补充的新证据逐一进行了反驳,在法庭辩论时,我详细阐述了这些新证据仍无法证明被告人有作案时间,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亦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的理由。通过这次开庭,形势对我方更为有利。
当年10月下旬,公诉机关再次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地理。在此期间我多次去法院同主办法官进行交流,交换意见。经过不断努力,终于等来了期盼已久的结果:由于证据不足,公诉机关于当年11月下旬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李某的起诉,一审法院准许其撤诉。这样,被羁押了180余天的李某终获无罪释放,无罪辩护终获成功。重获自由的李某给我送来了写有“拓荒者”三个字的锦旗。
办理此案感受颇多,即有成功的喜悦,又有涩涩的苦闷。但我更加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同时,也真真切切体验了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艰辛和风险,领教了刑法及刑诉法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那把利剑的厉害。有了这次历练,使我在刑事辩护方面更加成熟,也更加知道在给他人维权的同时,如何保护好自己。也更加坚定我做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信心和决心。最后,我想说,审理刑事案件不能没有辩护律师,如果少了律师这支维护法律公正的力量,那么司法公正的天平将失去一个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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