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12-26
校园安全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任何非法侵入校园的行为,学校配备的专业保安队伍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处置,这既是维护校园公共利益的责任,也是保障全体师生合法权益的前提。
基本案情
一日凌晨,即将年满18周岁的某甲以“回校看看”为由,翻墙、破窗非法侵入学校(封闭管理状态)及教学楼。零点50分,某甲向学校保安求助开门,保安在不明其同行人数及侵入动机的情况下,告知其在教室内等待天亮处理,未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凌晨2点30分左右,某甲自行从教学楼二楼翻越栏杆跳下受伤,经诊断为多部位骨折。
某甲以“被保安拘禁、学校未尽救助义务”为由,将学校及安保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主张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律师评析
本案作为典型的校园安全纠纷案件,终审判决清晰界定了各方权利义务边界,既维护了校园管理秩序,也彰显了“过错责任”与“自甘风险”的民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引意义。
一、非法侵入是损害发生的前提,自身过错应优先归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侵权责任的构成需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本案中,某甲在校园非教学时间封闭管理期间,未经允许翻墙、破窗侵入校园及教学楼,该行为本身违反校园管理规定与公序良俗,属于明显的不当行为。其作为即将年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夜间非法侵入封闭场所可能面临的风险应具备基本认知,却仍主动实施该行为,构成损害发生的首要原因。
从归责逻辑来看,行为人需对自身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某甲非法侵入的行为直接引发后续一系列事件,其损害结果与自身不当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非学校管理或保安履职所致,这是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核心事实依据。
二、校园安保履职合法适当,不构成侵权或非法拘禁
本案的关键争议焦点在于学校保安的行为是否构成过错及非法拘禁。从事实与法律层面分析,保安的处置完全符合职责要求:一是在不明侵入者人数、动机的情况下,要求某甲在教室内等待天亮,既保障了校园财产安全,也为其提供了安全避险场所,未实施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二是保安的履职行为符合夜间校园安保的核心职责,即防范非法侵入、保护校园财产,在无法确认侵入者身份及意图时,审慎处置是合理履职的必然要求,而非“不作为”;三是非法拘禁的核心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本案中保安未实施捆绑、锁闭等强制行为,教学楼教室未上锁,某甲可自由在教室内休息,不存在“被拘禁”的事实基础,其混淆了正常安保措施与非法侵权行为的界限。
同时,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与安全防范义务,实行非教学时间封闭管理、配备保安值班巡查,完全符合校园安全管理的法定要求,对损害发生无任何过错。
三、“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个人对自身行为后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原则,强调行为人自愿参与有一定风险的活动时,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本案中,某甲在具备基本风险认知能力的情况下,未选择在教室内等待天亮这一安全方式,而是自行翻越栏杆从二楼跳下,该行为属于主动选择风险的“自甘风险”行为。
法院明确认定,教学楼内无安全隐患,某甲不存在“不得不跳楼自救”的危困境地,其跳楼受伤与学校、保安公司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这一认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传递了“个人行为需自我负责”的价值导向,避免了“谁受损谁有理”的不当导向。
四、案件启示:权利行使需守边界,校园安全需共护
本案的判决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一是公民权利的行使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非法侵入校园等封闭管理场所不仅可能面临治安处罚,由此导致的自身损害也需自行承担;二是校园管理者应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非教学时间封闭管理、保安规范履职是维护校园安全的必要措施,其合法履职行为应得到法律保护;三是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应增强规则意识与风险防范意识,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公共秩序,通过合法途径行事,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损害。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判决,既尊重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也平衡了各方利益,为校园安全管理与公民行为边界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