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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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选养老院养老,子女拒担费用引纠纷! 法院:赡养义务不可逃

大律师网     2025-12-26

导读:一、前言“养儿防老” 是刻在很多人心中的传统观念,可当八旬老人因病痛、家庭矛盾无处容身,无奈选择养老院

一、前言

“养儿防老” 是刻在很多人心中的传统观念,可当八旬老人因病痛、家庭矛盾无处容身,无奈选择养老院时,本应尽孝的子女却以 “未商量”“老人有钱” 为由,拒绝承担养老费用。今天,笔者就带大家拆解这起典型案例,看看法律如何为老年人的 “体面养老” 撑腰,也帮大家厘清赡养义务中那些容易被误解的法律要点。

二、基本案情

原告张老太与其已故丈夫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被告李甲、李乙、李丙,此三子女均已组建家庭。张老太曾与其丈夫和李乙一家共同居住于一处住宅,双方共用大门,但各自独立生活。自2022年起,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李甲与张老太夫妇发生矛盾后,便不再前往探望;2023年,张老太及其丈夫因病入院治疗,期间李乙更换了张老太房屋大门的门锁,致使二人出院后无法返回住处;2024年,张老太的丈夫离世,张老太在李丙的协助下入住养老院,由此产生了床位护理费、伙食费、医疗费等一系列费用。由于三子女就赡养费用的承担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老太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780元,并分担其已经产生的医疗费、养老院费用以及生活费合计23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乙辩称张老太拥有大额存款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自行承担养老院费用的能力,同时声称自己未参与养老院的选择过程,因此不应承担相关费用;李甲则主张入住养老院一事未经过协商,费用应由送养人承担;李丙表示同意履行赡养义务,并提及自己已经垫付了大部分费用。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判决李甲、李乙各自向张老太支付已产生的赡养费用8000元;后李乙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三、法官说法

1.赡养方式应尊重老年人意愿,养老院养老不免除子女义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原则,但当家庭矛盾导致居家养老无法实现时,老年人选择养老院养老符合情理。本案中,张老太因李乙更换门锁致 “有家不能归”,且家庭成员间矛盾激化,其选择入住养老院系自主意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即便李乙、李甲未参与养老院选择,亦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赡养费用,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不因赡养方式的选择而免除。

2.赡养费用承担需综合考量双方经济状况

赡养费的给付要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生活、医疗需要,并结合老年人和其赡养人各自的经济情况、老年人已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的物质帮助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此确定赡养人分担比例。本案中,虽张老太曾有存款及每年近2万元政策性补贴,但存款部分因丈夫治疗、丧葬已大幅支出,且其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仍需子女分担主要生活、医疗费用;同时,法院考虑到李甲(事业编制退休)、李乙(农民)、李丙(工人退休)的经济差异,未要求子女全额承担费用,而是酌定李甲、李乙各支付8000元,兼顾了老年人权益与子女负担能力。

3.老年人有存款不影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李乙主张张老太有大额存款,应自行承担费用,但法院明确:张老太的存款去向、是否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问题,属于继承析产纠纷范畴,与本案赡养纠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影响当期赡养义务的履行;继承纠纷可由当事人另行主张,不能作为子女拒绝支付赡养费用的抗辩理由。

四、律师评析

本案作为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例,折射出家庭养老矛盾中的共性问题,也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方向:

1.赡养义务的 “法定性” 与 “灵活性” 平衡

《民法典》明确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具有强制性,但义务履行方式(居家照料、养老院养老等)可结合家庭实际协商确定,核心是 “尊重老年人意愿”。实践中,部分子女以 “未同意养老院选择”“老人有存款” 为由拒绝承担费用,本质是混淆了 “赡养方式协商权” 与 “赡养义务本身”—— 即便未达成一致,只要老年人选择的赡养方式合理(如本案中因矛盾无法居家),子女仍需承担相应费用。

2.证据在赡养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本案中,张老太一方提交的养老院收据、医疗费票据、接处警记录,李乙提交的银行流水、社区收入证明,均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核心依据。建议老年人主张赡养权利时,留存费用支出凭证、家庭成员矛盾证据(如调解记录、报警回执);子女抗辩时,需提交自身经济困难、老年人有足额收入的有效证据,避免因 “口头主张无佐证” 承担不利后果。

3.多纠纷交织时的诉讼策略选择

本案中,赡养纠纷与继承析产纠纷并存,法院采取 “分案处理” 思路,既保障了张老太当期的养老费用需求,又为后续继承纠纷预留了处理空间。实践中,若家庭成员同时涉及赡养、继承等多类纠纷,建议优先解决赡养问题(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再通过另案处理其他纠纷,避免因纠纷叠加导致老年人权益长期受损。

五、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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