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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大律师网     2022-05-30

导读:张琴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生的刑法保护,

张琴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生的刑法保护,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截止至笔者撰稿之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判处该罪的一审判决书11554份,其中湖北省815份。

劳动用工法律关系是企业必然面临的法律问题,或引发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处罚,或引发刑事控告。相比之下,刑事控告带来的刑事风险最为严重,不仅会给企业带来声誉损失,也会给企业管理人员带来牢狱之险。因此,了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清刑事风险,把握底线很关键。

案例

2012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某华公司拖欠31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68162元。为逃避支付上述劳动报酬,2015年6月下旬,冷某与妻子罗某先至湖北省红安县天台山一寺庙内躲藏,后于同年9月逃匿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并变更联系方式。

2016年1月14日,某华公司工人向武汉市新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举报投诉,区人社局于同月25日立案调查。2016年2月2日,区人社局向某华公司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同年3月11日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限令该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前支付相关工人工资,但该公司到期后仍未支付相关工人工资。

2016年5月3日,区人社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0日立案侦查。2018年5月22日下午,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法院审理过程中,冷某近亲属代为支付了涉案工人工资159909.09元,相关工人表示自愿放弃其余工资,对冷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冷某身为某华铸造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股东其妻罗某二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某华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冷某作为某华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亦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罚。对某华公司处罚金3万元,对冷某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1. 什么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司法解释),以下四种情形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2. 童工是否是刑法中保护的劳动者?

如果用人者违反规定雇佣童工,童工是否纳入该罪中劳动者的范畴?解答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需要考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本意,刑法修正案(八)增设该罪就是为了打击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在非法用工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从事的劳动内容合法,又为用人者实际提供了劳动,就应对其合法权益进行刑法保护。因此,笔者认为童工也应纳入该罪中劳动者的范畴,虽然笔者不赞同企业雇佣童工,但如果企业已经存在此种行为,在防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风险时对童工应一视同仁。

3. 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劳动报酬?

首先,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未将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纳入劳动报酬范围内。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将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并列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将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并列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将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并列表述。

因此,笔者认为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劳动报酬范畴。虽然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但也应及时足额支付,否则也会引起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

4. 从事非法活动的报酬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劳动报酬?

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从事非法活动如调查个人隐私、传销、卖淫等活动的人员,由于其从事的活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直接损害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因此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规定的合法权益范畴。且在此种情形下,不可能出现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情况,即不会出现构罪必备的前置程序。因此,从事非法活动的收入不应纳入刑法保护的劳动报酬范围。

5. 个人是否面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风险?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如上述案例,于企业而言,如果构成该罪,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6.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是否能够成为该罪主体?

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均可成为合法的用工主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理论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才能合法招工用工并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就不存在该罪风险。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同样可以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7. 什么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必须要“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因此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置程序的认定非常关键。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支付义务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给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8.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罪标准、量刑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较大如何认定?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湖北省数额较大认定标准: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的。

如何认定“造成严重后果”?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数额较大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9. 被刑事控告后,支付劳动报酬,能否免除刑事责任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刑事风险防范措施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企业在劳动用工领域的刑事风险之一,要防范这个风险,除了准确掌握这个罪名的追诉标准、客观行为、量刑情节等基本知识,还应从日常管理入手。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按期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笔者在上文中介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时,明确了劳动报酬的范围,企业可以在清晰界定劳动报酬范围的基础上,提示财务部门予以重视,做到按期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防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风险。笔者建议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持稳健的财务方针,如果企业出现下滑的业务状态,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确保现金流不出现阶段性枯竭。

2. 梳理企业劳动领域争议诱因,针对性完善该领域管理方案

建议企业收集近些年企业所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协商解决案件、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案件、被行政处罚案件,由企业法务部门或者外聘律师团队对收集的劳动板块争议案件进行分析,并针对性完善企业现有劳动领域管理方案,以防微杜渐。

谈到这里,为了更方便企业收集既往案例,建议企业建立既往案件档案,便于日常收集。

3. 加强劳动板块管理层法律知识培训

4. 高度重视责令支付文书

如前所述,“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必要条件,企业应当注意查收责令支付文书,并应当充分重视,不能置之不顾。如果劳动监察部门责令企业支付劳动者报酬,企业应当足额支付报酬,确有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达成和解并与劳动监察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劳动监察程序是刑事程序启动的前提,企业通过合理的统筹安排,可以防范民事责任演化为刑事处罚。

5. 杜绝逃匿

司法实践中,企业实际控制人逃匿是引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主要的原因,逃匿情形下即便确实没有支付能力,也可能构成该罪。因此,对于的确存在经营困难,企业难以为继的,企业控制人不要惊慌逃窜,应当与债权人及时沟通,要求债权人依法申请企业破产,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6. 跟进刑事控告流程,做好事后补救措施

建议企业及时追踪刑事控告动态,利用刑事控告与刑事立案之间的时间间隙,筹集款项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继续积极支付,并依法赔偿,仍然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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