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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育假2025年最新规定

产假规定 2025-04-23    人已阅读
导读:父育假,又称育儿假,是专为父亲设立的、在子女出生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享有的假期。父育假与陪产假(护理假)不同,其核心在于推动父亲深度参与育儿。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订后,明确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多数省市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育儿假,明确子女三周岁以内的夫妻,每年双方各享受一定天数的育儿假。

  父育假2025年最新规定

  父育假(部分地区又称育儿假)2025年的最新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父育假主要适用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且通常要求子女未满一定年龄(如三周岁)。

  二、假期天数

  多数地区规定,夫妻双方在子女未满三周岁前,每年可以各享受一定天数的父育假,具体天数因地区而异。例如,北京市、上海市规定每年各享受5天;广东省、山东省则规定每年各享受10天。

  三、工资待遇

  父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一般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且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四、休假方式

  父育假通常可以连续休,也可以分散休,具体休假方式由夫妻双方根据实际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在某些地区,如上海市,还规定育儿假与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

  五、实施保障

  为了确保父育假的实施,多数地区都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育儿假的具体条款,并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同时,也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等方式,进一步细化育儿假的具体执行办法。

  六、地区差异

  虽然全国多数地区都已经实行了父育假制度,但具体天数、工资待遇以及实施细节等方面仍存在地区差异。因此,建议劳动者在休父育假前,先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规定。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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