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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不给安置房如何办?

拆迁安置补偿条例 2022-10-27    人已阅读
导读: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的政策进行拆迁安置。但是很多人会遇到拆迁后不给安置的情况。那么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如何申请拆迁行政复议呢?现在就跟随大律师网的小编来一起往下看了解一番。

拆迁不给安置房如何办?

  实施拆迁前不安排安置房的,被拆迁人可以拒绝拆迁,直到补偿后再签订拆迁协议;经被拆迁人申请,可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被拆迁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如何申请拆迁行政复议呢?

  拆迁行政复议

  (一)申请。

  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 日内补齐。

  (二)审理。

  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期间,如果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给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程序终止。若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没有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若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缺席裁决。

  (三)文书送达。

  送达裁决文书如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可将裁决文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内,公告天数不得少于5 天。

  (四)执行。

  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方案认真执行。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一般不停止执行,除非三种情况:

  1.当事人申请,复议机关觉得有必要停止可停止。

  2.原来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3.复议机关处理后发现需要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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