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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赌博罪中的“营利目的”如何判断?

赌博罪的量刑标准 2024-03-19    人已阅读
导读:在处理赌博罪案件时,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是一个关键问题。营利目的不仅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之一,而且对于区分娱乐性质的偶然游戏与犯罪行为有重大意义。判断的主要依据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动机、行为模式、赌资来源和赢利情况等因素。

赌博罪中的“营利目的”如何判断?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营利目的,即行为人在实施赌博行为时,希望通过赌博获取财物上的收益,并对此持有积极追求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存在营利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行为动机:行为人在参与赌博时,是否有明确的期望通过赌博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而非单纯出于娱乐消遣。

2. 行为模式:行为人是否频繁、持续、有组织地进行赌博活动,以及其投入的赌资金额是否与其收入水平明显不符,超出正常娱乐范围。

3. 赌资来源:行为人用于赌博的资金是否来源于非法途径或对其财产造成严重影响,比如挪用公款、借款等非自有资金。

4. 赢利情况:行为人在赌博过程中是否实际获得了较大数额的财物收益,或者虽未赢利但长期参赌并试图以此为生。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赌博罪中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在赌博罪的共同犯罪中,责任划分主要依据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具体犯罪事实进行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赌博罪的共同犯罪中,可能涉及的角色包括组织者、策划者、召集者、提供场所或赌具者、积极参与并从中抽头渔利者等。

1. 组织者和策划者:通常被认为是主犯,因为他们是犯罪活动的主要发起人和推动者,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应当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2. 召集者、提供场所或赌具者:如果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属于帮助犯,但其在赌博犯罪中的作用较大,也可能被认定为主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处罚。

3. 积极参与并从中抽头渔利者:一般也被视为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具体视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实际作用和影响力来确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3.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4. 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开设赌场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也为认定赌博罪中的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础。

判断赌博罪中的“营利目的”,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客观行为表现以及相关财产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确保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依法公正裁决。同时,对公众而言,应充分认识到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有可能触犯法律,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远离赌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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