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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赌博罪如何进行定性?

赌博罪构成 2025-12-08    人已阅读
导读:组织赌博罪的定性与构成要件是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需严格依据法律与司法解释,兼顾行为特征与社会危害性。通过明确定性规则与构成要件,法律既打击了赌博犯罪行为,也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组织赌博罪如何进行定性?

  组织赌博罪的定性需以行为特征与法律标准为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及司法解释综合判断。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组织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其中,“聚众赌博”表现为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并通过抽头渔利、收取场地费等方式获取利益;“以赌博为业”则指以赌博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司法实践中,组织赌博罪的定性需满足双重标准:

  一是主观要件,即行为人必须具有营利目的,明知是赌博活动仍故意组织或参与;

  二是客观要件,即行为需符合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具体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的,均属于“聚众赌博”,构成组织赌博罪。


  组织赌博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组织赌博罪的构成需满足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四项要件,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综合认定。

  主体要件方面,组织赌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观方面需满足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赌博活动仍故意组织,且目的是通过赌博获取经济利益。

  客观方面需符合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特征。

  聚众赌博包括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并抽头渔利、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等情形;以赌博为业则指长期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

  客体要件方面,组织赌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赌博活动不仅扰乱公共秩序,还易引发盗窃、抢劫等衍生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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