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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的法律诠释是什么?

第三方物流法律 2018-03-29    人已阅读
导读:第三方物流属于新兴产业,在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因此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结合第三方物流的具体经营模式对其进行法律性质上的分析。纵观第三方物流,其大致遵循了从初级到高级的发展历程,但当前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固定的运作模式。
  所谓第三方物流,在国外又称为契约物流,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欧美发达国家出现的概念。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对第三方物流所下的定义是: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讲解:第三方物流的法律诠释。

  根据定义,第三方物流主要由以下两个要件构成:第一,主体要件。

  即在主体上是指“第三方”,表明第三方物流是独立的第三方企业,而不是依附于供方或需方等任何一方的非独立性经济组织。第二,行为要件。

  即在行为上是指“物流”,表明第三方物流从事的是现代物流活动,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运输、仓储等。

  通过分析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可以看出企业自营物流属于企业内部的管理范畴,只有独立的第三方物流才在物流经营过程中形成了以提供物流服务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的分类,它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法律关系,因而属于我国商法调整的范畴。

  以下将从法律的角度对第三方物流作为商主体和商行为等两个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做一阐述:

  (一)商主体特征

  1、第三方物流企业是独立的商法人;

  2、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设立呈现出行政许可主义的色彩;

  3、第三方物流内部各成员企业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并在事实上形成了企业集团;

  4、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大客户之间是战略性的物流联盟关系。

  (二)第三方物流活动的法律特征(商行为特征)

  1、须以营利性为目的;

  2、须是经营性行为;

  3、须注重商事效率;

  4、公开性与保密性并存;

  5、违约认定上的严格主义;

  6、代理行为的非显名主义。

  从表面上看,第三方物流因其经营模式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法律性质。但是,深入分析我们就可以发现:以提供运输、仓储等劳务的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是从委托合同中独立出来的,不过是某种劳务给付的定型化而已;委托合同比运输、仓储等劳务类合同更具有包容性,是劳务类合同的基础合同。业务外包活动中形成的间接代理关系,其基础仍然是由委托合同关系确立的。另外,物流条款夹杂于分销、租赁等合同内,只是在具体的合同中掩盖物流服务的法律性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第三方物流服务的委托合同性质。综上所述,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可以概括地认为是民商法上的委托合同关系。

  第三方物流属于新兴产业,在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因此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结合第三方物流的具体经营模式对其进行法律性质上的分析。纵观第三方物流,其大致遵循了从初级到高级的发展历程,但当前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固定的运作模式。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分析的“第三方物流的法律诠释”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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