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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中职工猝死怎么赔偿?

工伤赔偿流程 2024-10-03    人已阅读
导读:工作猝死通常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自然疾病突然发作而导致的死亡。工作猝死的判定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作猝死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如果死亡发生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岗位上,那么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劳务关系中职工猝死怎么赔偿?

  劳务关系中职工猝死,赔偿通常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来确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赔偿规定,则按照合同执行。若合同未明确,则可能需参照《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或公平责任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来协商或判决赔偿金额,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可能的赔偿项目。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何认定劳务关系?

  认定劳务关系主要依据双方是否存在实际的劳务合同或协议,以及双方是否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1、合同或协议: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务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了劳务内容、报酬、期限等关键条款。

  2、工作内容与报酬: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且这种支付是基于劳务的提供而非劳动关系的存在。

  3、管理与被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严格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即劳务提供者通常不受接受劳务一方的规章制度约束。

  4、人身从属性: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的人身自由度相对较高,与劳动关系中的严格从属性不同。

  5、目的与性质:劳务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劳务成果,其性质更倾向于一种经济上的交换关系。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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