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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适用时效中止中断有何规定?【案例说明】

工伤认定时效中断 2018-05-17    人已阅读
导读: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条件,若此状态不存在,诉讼时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应归无效。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通过案例给读者们说明工伤认定申请适用时效中止中断。

  刘某是某建筑公司职工,2012年3月5日,其在工作中被搅拌机夹伤。由于公司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及相关工伤待遇,刘某一直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2013年5月31日,因医治费用及转院问题双方发生争议,2013年6月10日,刘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建筑公司认为,刘某现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明显超过1年的时限,相关部门不应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刘某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该案中的工伤认定申请人超过1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其特殊的情况和原因,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受理了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

  律师说法:

  对此,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超过1年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不予受理。

  尽管《条例》中未明确规定1年申请期间的中止和中断,但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虽然该复函仅是明确了不可抗力可以构成1年申请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没有表明是否还具有其他类似中止、中断的情形,但是,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上看,应当认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1年的申请期间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

  本案中,刘某受伤的时间是2012年3月5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为2013年6月10日,但由于2013年5月31日之前公司一直积极支付刘某的医疗费及相关工伤待遇,刘某的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只是在2013年5月31日公司不再支付医疗费时,刘某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只要刘某在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就没有超过工伤认定申请的1年时效。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可以中止中断,但是要依照法律规定,否则影响后续申请,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遇到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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