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追尾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连环追尾事故的责任划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具体如下: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设置警示标志: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追尾不严重需要报警吗?
追尾不严重依然建议报警。即使追尾事故看起来不严重,仍然建议当事人及时报警。因为报警后,交警可以出具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的责任方,这对于后续的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至关重要。如果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或者涉及到人员伤亡、车辆损坏较严重等情况,更需要报警以确保事故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
相关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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