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时,法人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是不需要承担责任。
破产责任表现为有关人员造成企业严重亏损、导致企业破产。根据《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1、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时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自破产三年之内不能在开公司。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当债务达到或超过全部资产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行为。破产后,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其他公司,但对公司和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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