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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权一般赔偿范围是多少?

侵权赔偿范围 2018-04-20    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这种赔偿,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的赔偿范围,即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无论致伤、致残、致死,凡有常规赔偿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的,均应予以赔偿。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这种赔偿,是指人身损害所致残废,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所应赔偿的范围。它是在常规赔偿的基础上,对因伤害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残疾赔偿金以及相关的项目。
  侵权行为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可能造成很多种损害和损失。损害,是指对人体的实质性伤害后果;损失,是指造成人体的损害以后所产生的财产上的不利益,以及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在一般情况下,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这三种人格权,都可能造成人体上的损害和财产上的损失,以及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解答:人身侵权一般赔偿范围。

  一、人身损害其赔偿范围是:

  1、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这种赔偿,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的赔偿范围,即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无论致伤、致残、致死,凡有常规赔偿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的,均应予以赔偿。

  2、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这种赔偿,是指人身损害所致残废,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所应赔偿的范围。它是在常规赔偿的基础上,对因伤害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残疾赔偿金以及相关的项目。

  3、致人死亡的赔偿这种赔偿,是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死亡所应赔偿的项目。它主要包括丧葬费等赔偿,对于常规赔偿项目,也应予以赔偿。

  4、抚慰金赔偿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应当予以抚慰金赔偿。

  二、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1、赔偿合理损失赔偿损失,必须是合理的损失才能予以赔偿,如果对不合理的损失也让加害人负担,则有悖于损害赔偿的宗旨,既给加害人增加了不应有的经济负担,也助长了受害人的不正当行为,有损于社会公德。

  在司法实务中,受害人借受伤害之机随意扩大赔偿范围的现象比较常见,如不加区别一律赔偿,有失法律的公正性。

  2、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民法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判断,不可拘泥于教条。

  确定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就是要实事求是,既要保证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妥善的救济,又要保证确定责任合情合理,不使加害人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在当前,应当着重考虑的是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借口保护加害人的合法利益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使损害不能得到全部赔偿。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人身侵权一般赔偿范围”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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