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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私人法律顾问 2024-08-23    人已阅读
导读:司法鉴定的适用条件严格,旨在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合法性。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和技术标准,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司法鉴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司法鉴定的适用条件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鉴定机构合法:受理司法鉴定的机构必须是经过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法定鉴定机构。

  2、鉴定人资质合格:受理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必须是具备“两证”(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资格的司法鉴定执业人员。

  3、与案件相关:申请司法鉴定的人员通常必须是和案件有关的,且其申请鉴定的内容能够影响案件的审判。

  4、材料合法与完整:申请司法鉴定的材料必须合法且完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5、程序合法:司法鉴定的整个过程,包括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环节,都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6、方法科学:鉴定人应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7、回避制度:鉴定人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性的情形,应自行回避或经申请回避,以保证鉴定过程的公正性。

  【相关条例】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一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司法鉴定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时,也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等渠道进行委托。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或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

  3、鉴定: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4、出具鉴定文书: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司法鉴定文书。

  5、送达与归档:鉴定文书制作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方式送达给委托人。

  【相关条例】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和法医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司法鉴定和法医鉴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范围不同:司法鉴定的范围相对广泛,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等多种鉴定。而法医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种,特指针对人身损害程度的鉴定。

  2、内容不同:司法鉴定涉及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如笔迹鉴定、工程质量鉴定、伤残鉴定等,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法医鉴定则主要运用医学知识,对人身损害的程度进行伤情或残疾程度的鉴定。

  3、应用阶段不同:司法鉴定主要在诉讼活动中应用,为案件审理提供证据支持。而法医鉴定不仅限于诉讼活动,可以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发挥作用,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

  4、目的和侧重点不同: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案件审理提供科学依据,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医鉴定则侧重于对人身损害程度的精确评估,为法律责任的确定提供医学依据。

  【相关条例】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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