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的孩子如何落户?
1、准备材料:收养人的收养申请、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收养人的体检证明、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若被收养人已办理入户,还需提供户口簿。
2、提交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上述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3、审查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若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条件,则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4、办理入户:持收养登记证和其他必要材料,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相关条例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怎样合法领养孩子?
合法领养孩子,需要遵循《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确认收养资格:收养人需具备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等条件。若收养人是有配偶者,需夫妻同意共同收养;若收养人无配偶且为男性,收养女性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则不受部分条件限制。
2、选择被收养人:被收养人通常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等。
3、进行收养登记:收养人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将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确保收养关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4、办理入户手续:收养登记完成后,收养人需持收养登记证和其他必要材料,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确保被收养人享有与收养人相同的户籍权益。
相关条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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