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收养弃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收养成立条件 2024-08-22    人已阅读
导读:收养孩子是指自然人通过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身份的法律行为。这一行为涉及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三方,并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收养弃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收养弃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年龄和婚姻状况: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子女情况: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时,不受此条件限制。

  3、能力条件: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健康状况: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病等。

  5、合法合规性:收养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弃婴收养应提交哪些材料?

  弃婴收养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收养人的基本身份证明、收养人婚姻和子女情况证明、收养人健康证明、捡拾弃婴报案证明、收养人经济状况证明、收养意愿和融合情况证明等材料。在实际收养过程中,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相关条例】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收养孩子的流程是什么?

  收养孩子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提出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需共同到收养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或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经济能力证明、健康证明等。

  2、审查材料:收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以及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办理登记或公证:经审查,若符合收养条件,收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将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并发给《收养登记证》或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的成立。

  4、户口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确保其在法律上的身份得到确认和保障。

  【相关条例】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八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困扰着您?大律师网汇聚全国各地3万+高效率、服务评价好的专业律师团队,为您量身定制解决方案。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常识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