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分契约关系。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根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