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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被告

赡养纠纷案 2018-04-24    人已阅读
导读:赡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被告《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有两类案件属必要的共同诉讼:1、继承案件中的共同原告,最高院的《民诉意见》五十四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2、赡养案件中的共同被告,对未起诉的子女,法院应一并追加为被告。
  总会听到一些老年人说生育了几个子女却有不愿赡养自己的,其实这种情况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那么赡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被告呢?接下来请跟随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赡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被告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有两类案件属必要的共同诉讼:

  1、继承案件中的共同原告,最高院的《民诉意见》五十四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2、赡养案件中的共同被告,对未起诉的子女,法院应一并追加为被告。尽管司法解释未明确列出,但基于赡养义务的法定性、整体性和不可交易性,当发生纠纷时,只有通过全面审查,才能明确义务的履行情况,从而对缺失义务进行补充和合理分配。

  延伸阅读:赡养义务的具体包括什么?

  经济上供养指的是要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的条件。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子女应该保证老年人暖衣饱食、营养充足。有条件的可以为老年人单独安排一定住房,没有条件的也要为老年人妥善安排一个住处。对于不能或不愿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子女应根据老年人实际需要和自己的负担能力,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生活上照料包括帮助老年人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困难。老年人年迈体衰,力所不能及,生活上需要多方面的帮助。

  精神上慰藉是指满足老年人精神上、心理上的需求。随着年事增高,老年人希望能经常和家人团聚,尽享天伦之乐,经常得到子女的关怀、问寒问暖,经常能够与子女聊聊天、叙叙家常,同时老年人也渴望继续得到尊重,能够为家中大事提供意见。

  除了上述三方面,子女还应满足老年人义务耕种老年人的责任田等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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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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