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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视权有时间规定吗?

探视权时间 2024-08-21    人已阅读
导读:父母在行使探视权时,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和感受,确保探视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如果一方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或滥用探视权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子女探视权有时间规定吗?

  子女探视权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探视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双方协议,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探视权的具体时间应由父母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进行判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权该怎么强制执行?

  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和解协议的方式,明确探视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具体细节,从而实现探视权。

  2、法制宣传教育与思想说服: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等方式,使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视义务。

  3、协助执行: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住所地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协助完成探视权执行。

  4、采取强制措施:对于无故阻挠、刁难、隐匿子女、拒绝申请执行人行使探视权的行为,法院可以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以促使申请执行人的探视权得以实现。

  5、终结执行:在某些情况下,如探望权受阻可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诉讼理由,或者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诉讼权利并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时,探视权强制执行案件可能得以终结执行。

  相关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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