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视权有时间规定吗?
子女探视权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探视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双方协议,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探视权的具体时间应由父母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进行判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权该怎么强制执行?
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和解协议的方式,明确探视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具体细节,从而实现探视权。
2、法制宣传教育与思想说服: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等方式,使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视义务。
3、协助执行: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住所地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协助完成探视权执行。
4、采取强制措施:对于无故阻挠、刁难、隐匿子女、拒绝申请执行人行使探视权的行为,法院可以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以促使申请执行人的探视权得以实现。
5、终结执行:在某些情况下,如探望权受阻可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诉讼理由,或者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诉讼权利并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时,探视权强制执行案件可能得以终结执行。
相关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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