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一) 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二) 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它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三) 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三) 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四)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它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三、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 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二)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三) 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同时提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判决或裁定中明确有下列情形:
1、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2、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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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