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信息”在广告法中具体包括哪些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虚假信息在广告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 虚构或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性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承诺的服务内容等实质性事项;
2.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如虚构交易记录、用户评价,或者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虚假点击、浏览量造假等;
3. 使用无法验证的“最佳”、“第一”、“唯一”等绝对化用语进行宣传;
4. 隐瞒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信息,如可能对消费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副作用、限制性条件、风险提示等;
5.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或冒用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
6. 其他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等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对虚假广告罪的虚假信息判定有何具体标准?
虚假广告罪中的“虚假信息”主要指的是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故意发布虚假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判定虚假广告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息内容不实:即广告中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产地、有效期限、生产者、提供者、价格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或者无事实依据进行夸大、虚构。
2. 明示或暗示的信息误导:通过直接表述或间接暗示的方式,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特性、效果产生误解,导致其基于该误解而进行购买决策。
3. 隐瞒重要事实:在广告宣传中,对于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故意隐瞒,如潜在风险、限制条件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明确要求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并且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八条详细列举了虚假广告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法规,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广告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意误导消费者、是否隐瞒关键信息等因素,来综合判定是否构成虚假广告罪中的“虚假信息”。
我们应明确指出,对于涉及虚假信息的广告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是我国广告法严厉打击的对象。各类市场主体在从事广告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避免触及虚假信息红线,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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