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第二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团体的行为符合这一条款,那么它将构成单位犯罪。
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其核心在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广告中对商品或服务的效果、性能、质量、产地等进行了夸大、虚构或者误导性的描述,或者使用了无法验证的数据、事实,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存在实质性虚假信息。此外,如果广告涉及的优惠、促销活动与实际不符,或者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也属于实质性虚假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既可能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如果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发布或参与制作虚假广告,且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