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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则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处理程序 2024-10-20    人已阅读
导读: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则主要包括:依法鉴定原则、科学鉴定原则、独立鉴定原则、合议制原则、两鉴终鉴原则。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医疗事故鉴定的基本框架,确保了鉴定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不服医疗事故鉴定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再次鉴定、向中华医学会申请鉴定、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等方式来寻求解决方案。

  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则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鉴定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鉴定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在鉴定过程中,必须确保鉴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定要求,并遵守抽取、回避等程序性规范。如违反依法鉴定原则,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2、科学鉴定原则:医疗事故鉴定应以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为依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这一原则确保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独立鉴定原则:鉴定过程应独立于任何可能影响鉴定结果公正性的外部因素。鉴定人员应不受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的干扰,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4、合议制原则:医疗事故鉴定实行合议制,即鉴定组由多名专家组成,对鉴定事项进行共同讨论和表决。鉴定组人员应为单数,以确保在投票时能够形成多数意见。鉴定结论应当经鉴定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并如实记载鉴定过程。

  5、两鉴终鉴原则:医疗事故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再次鉴定。但再次鉴定在行政处理上被视为终极鉴定,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不过,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法提起相关诉讼。

  【相关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不服医疗事故鉴定怎么办?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当事人除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外,还可以选择向中华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获得更高级别的鉴定结果。

  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将根据法庭的委托,对医疗事故进行独立的鉴定。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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