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以哪一份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及司法解释,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遵循以下规则:
1、最后遗嘱优先: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2、公证遗嘱效力平等化:
《民法典》实施后,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即使存在公证遗嘱,若其后立有非公证遗嘱且内容冲突,仍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3、形式合法性要求:遗嘱形式需符合《民法典》规定,否则无效。
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录音录像遗嘱需记录遗嘱人及见证人姓名、肖像及年月日;口头遗嘱仅限危急情况,且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消除后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形式不合法,即使为最后一份,亦无效。
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如何处理?
当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需结合以下原则处理:
1、时间优先与形式合法性结合:
首先审查遗嘱订立时间,以最后一份为准;其次审查形式合法性,排除无效遗嘱。
2、实质公平原则:
最后遗嘱内容显失公平(如剥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调整。
该条款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涉及该部分内容的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3、部分无效与整体效力:
遗嘱部分内容无效(如处分他人财产),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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