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2万余元。
王某与张某二人是好友。去年5月,张某开车去济南办事,王某欲搭乘张某的顺风车去济南看望同学,张某欣然同意。不料,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王某意外受伤。为治伤,王某花费医疗费近2万元。王某出院后,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但遭到拒绝,便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万余元。
在本案件中,王某欲搭乘顺利的顺风车,搭乘张某驾驶的车辆去往济南,张某也表示同意,这样双方便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张某应当将王某安全运送至目的地。案件中张某主张,王某是主动要求搭乘车辆,且其并未收取王某任何乘坐费用,故王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但是张某和王某二人的意思表示已经成立运输合同,在运输合中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车辆的运行控制人都负有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张某以王某乘坐车辆未支付费用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张某的拒绝不成立,应该按照法庭判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