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王小明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2月,王小明再次醉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载张某,行驶途中被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公安部门物证鉴定所鉴定:王小明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329.0mg/100mL。归案后,王小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事实。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王小明犯危险驾驶罪将其再次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当地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判决被告人王小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案件中,被告人王小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王小明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对其此次危险驾驶应处重罚。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王小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时,经测试血液酒精含量达329mg/100m1,依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其次,被告人王小明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应从重处罚。
因此对王小明的危险驾驶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考虑到王小明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对王小明犯危险驾驶罪,应当判处其拘役并判处罚金,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据犯罪情节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