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0日晚上七时左右,王某和几个朋友聚在一块儿吃饭,过程中喝了点白酒。23时40分许,王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行驶至某村庄十字路口时,与过马路的刘某发生碰撞,造成自己及路人刘某受伤、摩托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两人分别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过血醇检验:王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的标准,属醉酒驾驶。因其需要住院治疗,同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随后,王某积极赔偿了刘某损失,并得到刘某谅解。2016年2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逮捕。
庭审过程中,王某如实供述犯罪、积极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刘某损失,得到刘某谅解。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本案中,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过程中,王某与过路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的标准。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应该对王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鉴于王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积极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刘某损失,得到刘某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醉酒驾驶的标准为: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即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