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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

2020-06-12 浏览:
导读: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因存在某些瑕疵而导致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需要有权追认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方可生效的合同。那么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处分权人所订合同,不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由于权利人拒绝承认,合同被宣告无效,财产已交付的,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则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如交付的是不动产,因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应实行登记,故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

  3.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代理人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那么该代理行为仍将产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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