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目前弃婴主要来自两个渠道:一是非婚生子;二是计划内生育的残疾婴儿和女婴。而打工者弃婴最为常见。不少在外地的打工人员,暂时将孩子放在别处付费托管,后来就杳无音信,使孩子成了“孤儿”。
这些弃婴被收养后,出现了前面提到的种种问题。尤其是,近年来,一些经济比较富裕的家庭,由于子女在外求学深造,使得他们在情感上寂寞,但又缺乏对收养政策的了解,盲目地从社会上抱养了一个小孩,因为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也不可能办理正常的收养关系,私自偷偷地养着……一系列法律问题凸显出来,如当抚养人离婚或双亡时,被抚养人是否能以养子女的名义分割或继承抚养人的遗产,兄弟姐妹是否认同他们,均面临考验。
一、办理弃婴收养登记,收养申请人需要提供下列证明及材料:
1、收养人申请书。
内容必须包括收养人年龄、何时结婚、何原因无子女、婴儿性别、出生时间、收养人身体状况如何;家庭经济状况如何;有无抚养教育小孩能力;收养目的;收养后视亲生儿女对待,不虐待、不遗弃,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保证,特此证明材料全部完善后,由社会事务科审查材料合格后在申请书上盖章。
2、村委会或居委会(单位)出证。
内容: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婴儿性别,是否同意收养人收养。此证明必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育龄妇女生育证明。
5、公安机关出证:
何日何乡镇、村、组何同志报案,何年何月何日何时在何地发现弃婴及婴儿性别、何时出生(如无记载的视生长情况写约多少天),用何物装或包,上穿何色外衣,下穿何色裤,头戴何色帽,是否查实立案。
6、收养人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
办理收养登记必须按要求内容如实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并必须用钢笔书写。
二、公告。
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后,在登记前应在县级以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才能办理登记手续。
三、办理登记手续。
收养人夫妻双方和被收养人登报后,必须同时到县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办理完毕。收养人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收养人年龄、何时结婚、何原因无子女、婴儿性别、出生时间、收养人身体状况如何;家庭经济状况如何;有无抚养教育小孩能力;收养目的;收养后视亲生儿女对待,不虐待、不遗弃,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保证,特此证明材料全部完善后,由社会事务科审查材料合格后在申请书上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