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主要有以下七种:
1. 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2. 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7.效力待定合同未得到权利人追认、可撤销合同被撤销也会使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法将因欺诈或胁迫手段而订立的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损害了国家利益的,必须宣告无效;另一类是损害了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但没有损害到国家利益的,作为可撤销合同,是否请求撤销由受损害方选择确定。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损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负有返还义务的一方不能返还财产的情况下,通过赔偿损失的方法恢复合同履行前的原状;另一种因合同被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所受的损失,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的比例。
3、行政处罚。
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产生追缴财产,被课以行政罚款等处分。如果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出于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属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应依法追缴,并课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1、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对此理论界及实务界均没有争议。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实质上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的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就权利特征而言,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给付,通过权利人的单方主张后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即可实现。此种权利特征与撤销权尤为类似,其在性质上当属形成权无疑,形成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基本特点在于法院仅需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可,判决当中也不具有给付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与形成之诉一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也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2、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应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