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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算违法解约吗?公司裁员合法和违法都怎么赔偿?

大律师网 2020-05-02    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在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以便缩减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的存活率,但是经济性裁员必须做到程序合法。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公司裁员”的相关内容,那么,公司裁员算违法解约吗?公司裁员合法和违法都怎么赔偿?怎么判断公司裁员是否违法?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公司裁员算违法解约吗?

公司裁员算违法解约吗?公司裁员合法和违法都怎么赔偿?

  一、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只有符合如下条件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以上这7种情况可以解除,属于合法解除,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其行为同样构成《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则用人单位无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这一点就是明确了程序的重要性,公司裁员需要符合程序,不符合程序的,也是违法解除。

公司裁员合法和违法都怎么赔偿?

公司裁员算违法解约吗?公司裁员合法和违法都怎么赔偿?

  1、合法裁员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员,并支付经济性补偿。

  (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支付N,当场裁当场走人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支付N+1,1指的是代通知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非法裁员为未按照法律规定裁员,是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的。(支付2N)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怎么判断公司裁员是否违法?

公司裁员算违法解约吗?公司裁员合法和违法都怎么赔偿?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的裁员都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或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在此程序致命错误的情形下,无论用人单位经营如何困难,裁员如何必要,都会判定裁员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以及第四条的规定,裁员应履行如下相应的必要程序(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的规定,似乎履行第四十一条的程序即可):

  第四十一条(极其重要):(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二)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三)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第四十二条(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均应履行的程序):(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五)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其中的四十一条必须要做好,而其与裁员的表述放在一起,易于了解及掌握,至于第四十二条,因为裁员也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如果设立了工会,也应履行相应的工会程序。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裁员无疑属于重大事项,按这个规定,似乎还应履行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以及协商的程序。

  对于不应裁员而裁员的人员,裁判机构将无须审理裁员的事由及程序,即直接认定裁员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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