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取得工伤认定和鉴定工伤后,根据伤残等级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1、工伤保险医疗费;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评残后生活护理费;
5、丧葬补助金;
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7、供养亲属抚恤金;
8、辅助器具费;
9、康复性治疗费;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它费用。
(二)由单位支付的待遇:
1、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2、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3、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到市社保局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支付手序。
(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应提供以下资料: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表》复印件、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IC卡复印件或银行存折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如按时申请、资料齐全,受理窗口将当场受理,并发给《受理回执》;医疗保险科审核完毕后在受理的次月15日将核准的工伤保险待遇拨到IC卡金融帐户,申请人持《受理回执》按约定的时间到医疗保险科领取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报批表》。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