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1)以权谋私,侵占公共财物的;
(2)玩忽职守,给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的;
(3)欺压群众及其他行为给村治安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5)在民主评议中,半数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认为不称职的;
(6)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一年内两次擅自决定村级重大事务的;
(7)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擅自处置村集体资产或者以集体名义借贷,对村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8)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及时进行村务公开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且拒不改正的;
(9)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不履行村民委员会成员职责的其他方面行为的。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说明罢免理由。联名的村民应当推选出一至三名代表作为罢免案提案人。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