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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两巴掌算不算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能否进行正当防卫?

大律师网 2020-09-18    人已阅读
导读:家庭暴力多发于家庭这个私密的环境中,较难以取证,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及时报警取得出警记录及居委会、妇联等介入,届时在提出离婚等方面能以有效证据得以佐证。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家庭暴力”的相关内容,那么,打两巴掌算不算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能否进行正当防卫?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打两巴掌算不算家庭暴力?

打两巴掌算不算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能否进行正当防卫?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另一方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仅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包括对子女等其他具有亲属身份关系且在日常生活中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家庭成员间日常争吵、偶尔打闹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行为不能视为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彼此的冷漠、不理睬也不能视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通常是偶发性和间断性的,如果受到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构成了虐待。如果一旦认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规定的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就能够成为判决应当准予离婚的理由和依据,还可以作为请求判决施暴方支付损害赔偿的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打击和消极的精神虐待,如随意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受饿,有病不给治疗,不准受害人回家等。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特定的家庭成员之间,它有着长期性、持续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由于暴力多发生在家庭这个特殊的环境中,取证上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一定要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请求,保留好自己受伤后的原始记录和确切的伤情,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因为证据意识不强,在寻求救济时不能得到相应保护。

对家庭暴力能否进行正当防卫?

打两巴掌算不算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能否进行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

  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

打两巴掌算不算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能否进行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了相关制度和法律责任:

  一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二是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三是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四是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五是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六是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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